广东省亮睛工程慈善基金会获得201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15-02-11
据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粤财法[2014]103号文」,广东省亮睛工程慈善基金会通过审批获得201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依据财税〔2008〕160号规定,获得该资格后:
一、企业通过亮睛工程慈善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通过亮睛工程慈善基金会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需要的资助人及企业可凭本基金会开出的公益性捐赠收据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感谢所有资助人一直以来的支持,亮睛工程慈善基金会仍然会坚持财务公开透明的原则,为所有资助人搭建一个良好的公益平台,共同为防盲扶贫事业奉献一份力量!
广东省亮睛工程慈善基金
2015年2月10日